《笙萧默》争版权光线迎战:作者授权才是关键

光线声明
1905电影网讯 关于《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纷争一事又有了新进展。12月3日中午,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连续转发多条微博,其中包括“电影《何以笙箫默》制片人,上海光线传媒总经理傅小平”的声明,以及“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微博昵称为“梁梁东东”)对于此事的法律分析,其基本观点大致为:乐视虽然在版权到期之前就已经改编完成,并获得了摄制许可证,但是否取得原著作者的授权才是问题的关键。
事件回顾
12月1日中午,乐视公布了电影版《何以笙箫默》的摄制许可证,并宣布影片将由黄晓明、杨幂担任主演。
12月1日傍晚,小说原作者顾漫发出声明,称乐视娱乐拥有的该小说版权已经终止,新的合作方为光线传媒;同时指出,乐视在2012年擅自注册了“何以笙箫默”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
12月2日,乐视发声明进行回应,表示乐视对《何以笙箫默》的电影改编是发生在合同期内,因此合理合法。同时正式宣布该片已经进入开机阶段,并将保留对“散布与事实不符的谣言”的行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律师说法

王长田替顾漫说话
最新回应
12月3日凌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微博昵称为“梁梁东东”)在微博上对于《何以笙箫默》的版权纠纷给予分析,认为:在2014年9月10日之后,《何以笙箫默》的小说版权确实已经不归乐视所有;而此前乐视发出的声明认为,虽然小说版权现在已经到期了,但电影剧本改编是在合同期内完成的,并在合同期内获得了摄制许可证,现在乐视拥有的是改编后剧本的版权,仍受法律保护。对此,该律师的分析指出,剧本的版权确实归改编者所有,但改编者要拍电影,还是要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而摄制许可证只是行业审批而已,仍需服从相关法律。
12月3日11点31分,光线影业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电影《何以笙箫默》制片人,上海光线传媒总经理傅小平”的“郑重声明”,声明表示:光线影业在购买版权时,对原著之前的版权情况,前因后果非常清楚,不存在任何作者顾漫隐瞒的情况。双方会一如既往,按之前的约定,一起做好《何以笙箫默》这部电影。
12月3日12点,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转发了傅小平的声明,并附文称与顾漫曾多次吃饭,暗指其“友好的合作关系”,同时还说顾漫最近“饱受困扰、吃不下饭”,对此“深表同情”,并“暗下决心”,似指要将《何以笙箫默》拍好,来安慰这位“受伤的作者”。几分钟后,王长田又转发了上文中提到的律师分析,并称其为“一个靠谱的解释”。
综上,针对乐视“无视版权是否到期”的声明,光线提出了新的挑战。有网友做了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比喻:假若《何以笙箫默》的小说版权为一头母牛,乐视是先从顾漫手中“租”来了三年,在三年马上要结束的时候,母牛生了一头小牛,也就是根据小说《何以笙箫默》改编的电影剧本,“租约”到期后,顾漫收回了母牛,并“租”给了下一个客户光线,但乐视想自己把小牛养大耕田,顾漫和光线又提出了相关法律条款:如果母牛的主人不同意,乐视就无权将小牛养大耕田。那么,乐视又将利用何种法律条款给予回击呢?我们暂且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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