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 将简化电影审查制度
![]() |
| 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截图 |
1905电影网讯 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正式召开,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与2011年发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初审稿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和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审查,二是对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额度进行了调整。
简化摄制许可证申领流程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电影摄制许可证》是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必要前提。按照现行规定,拿到《电影许可证》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2011年,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进入电影市场的门槛,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后,方可申领《电影摄制许可证》。
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门槛,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企业可以直接申领《电影摄制许可证》,且申领资格全面放开,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同时,审批的时间也从现行的30天缩短为20天。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
此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也被放宽,初审稿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题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的定义,将会在配套的细则中作出规定。
贴片广告罚款上限降低 明确偷瞒漏票房惩戒措施
在早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如果放映贴片广告,将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初审稿则将罚款上限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近年来,电影主管部门打击偷瞒漏票房行为的力度明显加大,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了搭售行为、票价虚高等行为,并对票房分账和电影票面进行了规范,并表示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自2014年年底开始,中国发行放映协会等组织先后发布了十几批违规电影院名单,处罚力度在调整中逐渐加大,最高罚款高达100万元,多家影院被停业整顿。
初审稿中,这些处罚措施得到明确: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今后,电影市场的整治将会有专门法可依。
[1905电影网]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