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创作人状告美影厂 动画界著作权纷争多
时间:2011.09.22
来源:法制晚报

《葫芦兄弟》
权利丧失
原告是职务行为 对作品无使用权
“葫芦兄弟”造型究竟是谁所创作?这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电影厂表示,影片人物造型是由摄制组及其他参与人员集体讨论确定,著作权应归电影厂所有。
胡进庆则认为,作为该片导演,他亲自创作并绘制每个分镜头台本中的人物造型,经吴云初修改,最终确定葫芦兄弟的形象,他们才是“葫芦兄弟”的创作者。
法院认定,影片每集的完成台本和1996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兄弟系列VCD光盘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员名单均显示造型设计为吴云初、胡进庆。这样的署名实际上证明:是胡进庆和吴云初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
但是,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的判决却令人非常意外。判决认为,两原告仅享有“葫芦娃”的署名权,但今后利用“葫芦娃”形象所获得的利益原告都没份。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葫芦娃创作影片时,被告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两原告作为被告方的造型设计人员,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是职责,其创作的成果应归属于单位。
美影老厂长:
没有买断著作权
对此,胡进庆的代理律师孙昶林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电影厂作为制片方,只应享有电影的著作权。但著作权法规定,剧本、电影音乐、美术造型等均可从电影中单独出来,形成独立的著作权。所以,“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原告。
孙昶林还告诉记者,“葫芦娃”创作时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厂长是美术片《大闹天宫》孙悟空的美术作者之一严定宪。严老在本案一审时已证明,创作《葫芦兄弟》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实行酬金制,但酬金只是劳务费用,绝不是著作权的买断金。
记者对话
“葫芦娃之父”已辍画笔多年
明天,胡进庆、吴云初二位老人的上诉案将在上海二中院首次开庭。记者联系到了胡进庆老人的儿子胡寅先生。
记者:您父亲知道明天开庭的事吗?
胡寅:我们没有敢告诉他,我父亲已经75岁了,他没有更多的精力顾及这些事情。关于案子的情况多数都是吴云初、代理律师和我三个人一起商量。
记者:胡老先生的身体近况怎样?
胡寅:他前段时间刚因为老年慢性支气管炎住进医院里,现在还在治疗期间。
记者:老人这些年还创作新的作品吗?
胡寅:前几年,他得了帕金森综合征,手抖得很厉害,根本没办法再拿画笔创作了。
记者:对于这场官司,胡老是什么看法?
胡寅:我们都不敢告诉他官司的进展情况,但我能看出他心里一直有个结,虽然他没有表达出来,但我能清楚地看出来。
专家观点
官司多缘于商业价值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项武君律师告诉记者,此类著作权官司,国内外都不少。比如“超人”形象著作权人西伯尔的继承人与时代华纳就进行了数年的诉讼;奥特曼造型的著作权之争也持续了10年之久。诸多争议皆缘于这些形象造型所承载的巨大商业价值。
像麦当劳大叔、米其林先生、米老鼠与唐老鸭、白雪公主以及时下随处可见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形象,它们的广泛应用都取得了良好的商业效果,形象造型的著作权人也获得了不菲的收益。
项武君律师说,在1992、1993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中曾都做出了“胡进庆等人是动画片《葫芦小金刚》的编剧和人物造型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判决,但时隔18年之后,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却推翻此前法院判决,认为胡进庆等人只有署名权,两个生效判决打架是有损法院判决权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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